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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符合生第二胎的新政策

时间:2016-01-14  浏览量:

一、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胎之规定,制定本制度和程序。

二、审批原则

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可以考虑作为特殊情况批准其再生一胎;凡有其中一条不符合的,不予考虑。

(一)与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显抵触的。  
(二)情况确实特殊,不会引起群众攀比的。  
(三)证明其“情况特殊”的各种证明材料完备、齐全、真实的。  
(四)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的群众、所在单位和由下而上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都认为应该作为特殊情况予以考虑的。

三、申请和上报程序

(一)夫妻双方共同向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向所在村、居委会)分别提出申请(一式二份),同时提供其“特殊情况”的各种证明材料。  
(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进行初步审议。认为不宜作为特殊情况考虑的,应当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请人。认为有可能作为特殊 情况考虑的,应当对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召开群众会议,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作为特殊情况送审;对决定不作为特殊情况上报的,应当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请 人;对决定作为特殊情况上报的,应当将初